什么是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综合工时制不错!可以用!但不是你想用就能用,划重点啦!!!!(敲黑板)需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用。

那么,问题又来了,什么叫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呢?

以下行业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根据我国《劳动法》以及劳动部的相关规定,不定时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1.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根据劳动部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a)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b)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c)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员工还能有加班费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人社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企业应该合理安排时间,否则仍需要支付劳动者因超时工作的加班费。 对于超过部分,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无论总工时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长, 都应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工时制度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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