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分为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注 1]、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此外,1949年以来两岸分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宣称台湾地区是其领土并在行政区划中设置了台湾省,并未实际统治。台湾地区一直由中华民国政府实际控制至今。
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不含港澳台)
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国31个省、市和自治区(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土地面积为9,478,057平方公里。[1]
更多信息 一级行政区, 土地面积(平方公里)[注 2] ...
一级行政区
土地面积(平方公里)[注 2]
占比
北京市
16,406
0.173%
天津市
11,917[注 3]
0.126%
河北省
188,545
1.989%
山西省
156,698
1.653%
内蒙古自治区
1,145,499[注 4]
12.086%
辽宁省
148,379
1.566%
吉林省
191,202
2.017%
黑龙江省
452,538
4.775%
上海市
8,359[注 5]
0.088%
江苏省
106,600[注 6]
1.125%
浙江省
105,506
1.113%
安徽省
140,140
1.479%
福建省
123,951[注 7]
1.308%
江西省
166,936
1.761%
山东省
157,901
1.666%
河南省
165,664
1.748%
湖北省
185,937
1.962%
湖南省
211,836
2.235%
广东省
179,656
1.895%
广西壮族自治区
237,606
2.507%
海南省
35,177
0.371%
重庆市
82,374
0.869%
四川省
486,116
5.129%
贵州省
176,099
1.858%
云南省
383,186
4.043%
西藏自治区
1,202,189[注 8]
12.684%
陕西省
205,624
2.169%
甘肃省
425,889[注 9]
4.493%
青海省
696,647[注 10]
7.350%
宁夏回族自治区
51,893
0.54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631,585[注 11]
17.214%
合计
9,478,057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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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ove ads特别行政区
香港、澳门的计算基准不同,异于中国内地,故另列表统计。
更多信息 地区, 土地面积(平方公里)[注 12] ...
地区
土地面积(平方公里)[注 12]
香港特别行政区
1,111[2]
澳门特别行政区
33[3]
合计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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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未实际统治,故采用中华民国内政部公布之数据。
更多信息 地区, 土地面积(平方公里)[注 13] ...
地区
土地面积(平方公里)[注 13]
台湾省
36,197[注 14][4]
关闭
注释
[注 1]当中包括法理宣称为其领土但事实上未统治的台湾省,现实际管辖22个省。
[注 2]沿海地区的数字包括海岸线外的滩涂面积。
[注 3]含河北省飞地芦台开发区及汉沽农场一分场。
[注 4]包括由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实际管辖的加格达奇区、松岭区;不包括与甘肃省的争议面积。
[注 5]包括长江江面及滩涂。
[注 6]不包括与山东省争议的微山湖地区617平方千米,微山湖地区计入山东省。
[注 7]不包括金门、马祖等岛屿。
[注 8]包括由印度和不丹实际管辖的区域,如藏南地区。
[注 9]含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飞地。
[注 10]包括唐古拉山镇中由西藏自治区实际管辖的地区。
[注 11]包括实际管辖,但与印度有争议的阿克赛钦地区。
[注 12]以海岸线起算,不包括滩涂。
[注 13]以海岸线起算,不包括滩涂。
[注 14]包含中华民国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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